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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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行政权力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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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发布)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发布)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3.《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的通知》(交水发[2002]476号) |
市港航管理处 |
承接桂政发﹝2010﹞36号附件1第266项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审验(核查)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
《关于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05]102号)第一条:凡经交通部批准,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均须申请进行年度核验。
第二条:《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年度核验工作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申请人的核验申请材料,负责对申请人的保安工作进行全面核查;交通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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